1、營改增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如何確認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怎么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后,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4、營改增后,單位或個人買賣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取得的轉讓收入,具體有哪些項目可以免征增值稅?
在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單位和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應按金融服務稅目征收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1. 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 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6. 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7. 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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