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京財稅〔2019〕196號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經市政府同意,對《通知》第三條等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7〕2532號)、《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京財稅〔2018〕1847號)同時廢止。
三、我市各級財稅部門要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針對政策執行中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向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反饋。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