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關于印發《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會[200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了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提高保險中介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現予印發,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各保險中介公司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9月20日
附件:
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制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代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并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131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
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
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
七、“應收賬款----代墊費用”科目應按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905 存出營業保證金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
2121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
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18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
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101 主營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二、保險代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代理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代理傭金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保或分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
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后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保險中介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保險代理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給保險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時確認收入,按照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代理傭金收入”科目。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經紀傭金收入,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時確認咨詢費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經紀傭金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咨詢費收入”科目。
保險公估公司應當在出具公估報告時確認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公估費收入”科目。
保險中介公司提供追償服務、教育服務等業務獲得的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與之相關的成本也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保險中介公司的協作業務收入應當在本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業務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后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于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
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
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5401 主營業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二、對于同一會計年度開始并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于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補充報表項目
(一)保險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
“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
(三)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傭金收入”、“其中:經紀傭金收入”、“其中:咨詢費收入”、“其中:公估費收入”等明細項目。
(四)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不做變動。
上一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下) | |
下一篇:關于印發《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通知 |